1、建設工程監理在工作時要遵守什么準則?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必須遵循下列準則:
(1)從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
(2)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3)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4)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監理單位也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任務和權利
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
(1)“三控制”即質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資控制;
(2)“兩管理”是指對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和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信息的管理;
(3)“一協調”是指協調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關系,可以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的形式來實現。
《建筑法》第32條規定,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按照國際慣例,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以下權利:決定權、審批監督權、建議權。
3、建設工程監理責任
(1)監理的行政責任。
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由行政機關予以認定,一般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資質降級、吊銷資質證書等形式。
(2)監理的民事責任。
監理單位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監理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