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監理在工作時要遵守什么準則?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必須遵循下列準則:
(1)從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
(2)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3)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4)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監理單位也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任務和權利
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
(1)“三控制”即質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投資控制;
(2)“兩管理”是指對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和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信息的管理;
(3)“一協調”是指協調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關系,可以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的形式來實現。
《建筑法》第32條規定,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按照國際慣例,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以下權利:決定權、審批監督權、建議權。
3、建設工程監理責任
(1)監理的行政責任。
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由行政機關予以認定,一般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包括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資質降級、吊銷資質證書等形式。
(2)監理的民事責任。
監理單位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監理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并在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2.《建筑法》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3.《建筑法》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表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9章82條:該條例以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為基線,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五個單位都是質量主體,都有責任主體)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監理規范》是一部管理性規范;一部關于施工監理的行為規范,是項目監理機構具體從事施工階段全方位監理工作依據。目的: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
8.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包括:主項資質和增項資質。一項主項資質,其余的為增項資質。增項資質級別不得高于主項資質級別。
9.新設立的工程監理單位申請資質:應當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才能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10.新設立的工程監理單位,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1年的暫定期。
1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該標準分為三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專用條件。專用條件是對標準條件的補充和修改
12.監理工程師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兼職,或者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3.工程監理單位的行為規范:應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基本準則。
]]>根據《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監理范圍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是指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是指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應該是發包人和監理人簽訂合同,然后在這個活動里面會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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